为了进一步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优化税收服务,营造公平税收环境,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,自2018年1月1日起《锦州市国家税务局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<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(暂行)>的通知》(锦国税发〔2009〕43号)中第二条、第三条废止。
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州市国家税务局
2017年12月28日